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吕力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吕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99号 罪犯吕力,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山西省屯留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69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监狱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吕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力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新 代理审判员  王 赢 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