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6号原告黄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愿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的离婚目的已经达到,无需再经法院诉讼程序处理,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博闻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明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