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平,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22号申请人:周建平。委托代理人:郭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幸子,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48号-28号16-17层2号。法定代表人:周继兵。担保人:湖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8层10号。法定代表人:鲜开琼。申请人周建平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6,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湖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建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建平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