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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铁中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云南省进出口公司诉北京雄龙科技集团公司、广州保税区广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进出口公司,北京雄龙科技集团公司,广州保税区广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革,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雄龙科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广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靖,董事长。本院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0)云高执恢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作出的(2000)云高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进出口公司与北京雄龙科技集团公司、广州保税区广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云南省进出口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4年2月25日续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广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广保汽车大厦第三层、第七层房产,编号为:××××××××号、××××号。现因该房产在广州保税区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整,虽已经查封,但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云南省进出口公司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雄龙科技集团公司、广州保税区广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牛元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