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伟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伟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19号厦门珠宝城401之2。法定代表人何德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大潮,广东经略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民,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伟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许伟民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伟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许伟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