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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石佛屯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石佛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长江,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石佛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法定代表人纪花,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石佛屯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开文诉被告李长江、第三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石佛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槐民初字第950号)有关,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目前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