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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商初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倪清与倪清、贾秋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倪清,贾秋琴,黄贤彬,徐春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初字第06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倪清。被告贾秋琴。被告黄贤彬。被告徐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倪清、贾秋琴、黄贤彬、徐春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