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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白云与王伟东、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王伟东,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49-1号申请执行人白云,男,19588年6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彬县人,住秦都区人民中路*号内新宿办楼***号。身份证号:P306032(6)。被执行人王伟东,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秦都区渭阳西路付**号内*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6125211961********。被执行人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落水村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16665-8。法定代表人王社教,该公司经理。白云申请执行王伟东、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秦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白云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6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2320元。本案执行费36212元。但被执行人王伟东、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东、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417407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