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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杨某甲合同纠纷一案的解除查封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甲、,系王某丈夫。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王某、杨某甲价值460万元的财产;以及原告杨某提供的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檀溪居委会1号1幢右室房屋、车牌号鄂F8AY**别克牌轿车、担保人高堃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13幢1单元5层1号房屋。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小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号(房权证号为:樊城区字第000786**号)房屋的查封。经查明,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13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号(房权证号为:樊城区字第000786**号)的房屋系王某的母亲张某所在单位的房改房,王某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案外人张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号(房权证号为:樊城区字第000786**号)的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陶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