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樊某,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杨某,女,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员 钱晓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