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青岛中和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宏宇顺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和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上海东路8号。被执行人青岛宏宇顺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枣杭村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和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宏宇顺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商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