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侯炳义与孙德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炳义,孙德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炳义,男,汉族,1949年5月30日出生,德州德棉集团退休工人,住德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德厚,男,汉族,1950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济南市商河县。再审申请人侯炳义因与被申请人孙德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侯炳义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3、原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4、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院认为:侯炳义于原一审庭审中陈述其对外转让公司股权,系为了偿还包括孙德厚在内相关债务,因此侯炳义系自愿承担孙德厚所出借借款的偿还义务。该借款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并不影响侯炳义承担责任,故该借款及利息由侯炳义个人偿还并无不当。侯炳义所提再审申请理由,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侯炳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炳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毅斌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