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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晋城市百花上党梆子剧团与长治县郝家庄乡漳西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百花上党梆子剧团,长治县郝家庄乡漳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百花上党梆子剧团。法定代表人:杨子龙,职务,团长。被执行人:长治县郝家庄乡漳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建军,职务,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百花上党梆子剧团与被执行人长治县郝家庄乡漳西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长治县郝家庄乡漳西村民委员会在你处款58367.5元(含诉讼费612.5元、执行费755元)划拨至长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