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水力发电行业商会与林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水力发电行业商会,林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龙岩市水力发电行业商会,住所地龙岩市商务营运中心青年创业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56338525-8。法定代表人林龙发,会长。委托代理人廖湘忠,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林达云,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水力发电行业商会与被告林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水力发电行业商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自愿庭外协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水力发电行业商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水力发电行业商会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邱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