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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毛琴与何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48号原告:黄毛琴,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何瀚,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毛琴与被告何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毛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瀚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毛琴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瀚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