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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严忠仙与安宁半岛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忠仙,安宁半岛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严忠仙,女,汉族,1960年4月4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安宁半岛酒店。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法定代表人朱智祥,系该酒店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一案,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安劳人仲案(2013)第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宁半岛酒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严忠仙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0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本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现本案已全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安劳人仲案(2013)第9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人民陪审员  宝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道永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