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申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可可、丁秀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可可,丁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申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被执行人:陈可可。被执行人:丁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可可、丁秀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可可、丁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可可、丁秀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人口征决(2013)1707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