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大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蒲先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