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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大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蒲先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