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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季强、宣惠锋与全椒奥莱祥能置业有限公司、绍兴中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57-2号原告:周季强,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曹希武,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宣惠锋,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椒奥莱祥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组织机构代码57175586-1。法定代表人:李登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绍兴中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6133820-9。法定代表人:梁建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向华,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季强、曹希武、宣惠锋诉被告全椒奥莱祥能置业有限公司、绍兴中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季强、曹希武、宣惠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绍兴中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6万元,并由原告宣惠锋及案外人刘红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季强、曹希武、宣惠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宣惠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疏影路1188弄25号901室的房地产;二、查封案外人刘红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10号楼1单元104室的房地产;三、冻结被告绍兴中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王湘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