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刚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刚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乡县。委托代理人马上,停西口分社主任。被告赵刚存,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平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刚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