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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诉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任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黄某甲,男。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男。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