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诉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任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黄某甲,男。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男。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