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催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凯艾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催字第163号申请人山东凯艾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法定代表人李振,经理。申请人山东凯艾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齐鲁银行支付的、号码3130005136245728、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捌月贰拾贰日、出票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泰河开源实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贰月贰拾贰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凯艾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安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