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越催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南京先正电子有限公司、卢北宁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先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催字第104号申请人:南京先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北宁。申请人南京先正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新和(绍兴)绿色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先正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95436.26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4498899、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8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平平审 判 员  殷裕陆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