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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雷施奇,于文格与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格,雷施奇,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3932号原告:于文格,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雷施奇,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文格,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与原告雷施奇系夫妻关系。被告: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82969-4),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龙棠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波,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文格、雷施奇诉被告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文格、雷施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文格、雷施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2元(已减半),由原告于文格、雷施奇承担。审 判 长  黄公立人民陪审员  肖中福人民陪审员  骆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