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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韩玉东与从建、无棣龙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从建,韩玉东,无棣龙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从建,无业。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东,淄博市临淄区朱台辰阳水泥制品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路炳华,淄博临淄凤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无棣龙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杨吉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从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从建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从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从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0元,由上诉人从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袁 媚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巩雪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