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勃法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牟玉海申请执行王兆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玉海,王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勃法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牟玉海,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王兆斌,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勃利县小五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玉海与被执行人王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勃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