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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罗县陶乐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兴强,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书明,男,汉族,江苏省人,系荣达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平罗县陶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刘海忠,任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宏程,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原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平罗县陶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永凯审判员  杨振荣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 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