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少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建慧与王亚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慧,王亚胜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民初字第21号��告:王建慧,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晓丽,龙口市龙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胜,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慧诉被告王亚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建慧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亚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慧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迟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