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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梁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考虑到父母的心情及身体状况,又逢春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