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梁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考虑到父母的心情及身体状况,又逢春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