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姚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边久武与俞在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久武,俞在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姚商初字第166号原告:边久武。被告:俞在明。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边久武与被告俞在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久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久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边久武负担。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江万景人民陪审员 杭钰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邹林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