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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云天与被执行人荣布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天,荣布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97-1号申请执行人郑云天,男,汉族。被执行人荣布尔,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汉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向被执行人荣布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届满后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8228元,交纳诉讼费4723元、执行费3394元及逾期迟延履行金,公告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4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位于本市人民路锦江花苑小区9号楼105室依法查封,并按规定委托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进行评估、拍卖,同年7月初被执行人到法院请求给其一定时间想办法还款,我们告知其在拍卖前付清款即可以停止拍卖,现才在评估中,到拍卖还有一定时间。2014年10月28日第一次拍卖留拍,后确定2014年12月19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到此时被执行人仍未支付一分借款),买受人李婷以350984元最高价格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本市人民路锦江花苑小区9号楼105室住宅房一套(149.76平米)、地下柴房一间(20平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婷所有。二、买受人李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雄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