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执字第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康秀与被执行人罗启明、罗国庆、罗家福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一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康秀,罗启明,罗国庆,罗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执字第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康秀,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启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家福,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湛坡法南民初字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启明、罗国庆、罗家福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家福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叁仟元(¥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芬 华审判员 梁 罗 英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妙珍(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