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一)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柳州市日泰通讯通信有限公司与吴人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日泰通讯通信有限公司,吴人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206号原告柳州市日泰通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樊华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梅,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人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日泰通讯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人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日泰通讯通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日泰通讯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柳州市日泰通讯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