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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振宏与马金存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宏,马金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宏,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金存,男,1971年3月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三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金存立即将其占有的8亩耕地返还申请人李振宏(东靠马孝,西邻电台,南靠张玉科,北靠砖厂)、执行费2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锡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