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绍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绍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波。委托代理人:喻明辉。被告:魏绍相,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绍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也未申请司法援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