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朱祥聪诉四川省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聪,四川省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朱祥聪,男,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廖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世林,富顺县富世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祥聪诉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祥聪于2015年2月9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祥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祥聪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朱祥聪负担。审判员 张代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