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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杜乾贵、杨先群民事决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乾贵,杨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13号申请人杜乾贵,农村居民。申请人杨先群,农村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杜乾贵、杨先群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乾贵、杨先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1月15日经谷城县司法局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杜乾贵所有位于平川村3组坐东朝西两间房屋及院子转让给杨先群,价款248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二、四至边界:以现有围墙为界,面积约916平方米。三、杜乾贵必须确保将确定范围内的所有面积交给对方,且与他人无争议,否则均有其负责处理。四、若该房屋被征收、拆迁,其补偿费归杨先群。五、杨先群永久性搭用杜乾贵三箱四电,但杨先群另行安装电表。六、若一方违约,按房屋价值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