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治勇与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37号原告刘治勇。委托代理人尚德排,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俊。委托代理人郑维冲,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治勇与被告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治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德排、被告孔俊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维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治勇诉称:2014年4月27日,案外人徐某某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币种下同),但被告没钱,由被告外甥李家全出资10万元,徐某某出具借条给被告。此后,李家全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还是没钱即向原告借款105,000元给被告,转交李家全。后被告向原告补写了借条。现起诉要求归还借款1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孔俊辩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徐某某曾向原告借款,2014年3月原告因需上上海牌照向徐某某索要借款,徐某某无钱归还,原告遂向被告借款,但被告也没钱。2014年4月27日,原、被告及徐某某三人到李家全处,由原告向李家全借款11万元。因徐某某欠原告借款,而李家全又系被告亲属,遂由徐某某出具借条给被告。此后,原告归还了李家全借款。原告曾多次陪同被告向徐某某索要借款,但均未果。2014年8月原告称要哄骗妻子,要求被告书写了借条。被告碍于情面,书写了借条,但故意将原告名字刘治勇书写成“刘志勇”。原、被告间无借贷的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2014年4月27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徐某某至案外人李家全处,李家全交付10万元给原告,徐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给被告,借条载明:今借到孔俊现金11万元,于2014年5月27日归还。同时,徐某某还书写了收条。此后,原告陆续归还了李家全105,000元。原、被告曾多次一起向徐某某催讨借款。2014年8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27日的借条和收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志勇现金11万元,于2014年5月27日归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验伤通知、诊断报告、谈话录音、车辆申请表、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表、交通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但未提供借款交付的依据。从原、被告的陈述看,原、被告间无借款的合意。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存在债权债务转移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依据不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治勇要求被告孔俊归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刘治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陈衍华人民陪审员 周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