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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东平县戴庙镇樊庄村民委员与赵树千、王桂香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戴庙镇樊庄村民委员,赵树千,王桂香,赵勋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51号原告:东平县戴庙镇樊庄村民委员。委托代理人:冯晓,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千,农民。被告:王桂香,农民。被告:赵勋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县戴庙镇樊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树千、王桂香、赵勋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戴庙镇樊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东平县戴庙镇樊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何振玉审 判 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徐明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