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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云献犯抢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云献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1896号罪犯李云献,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亳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献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三万元。李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2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08年1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12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李云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云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献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