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赖志威与新丰金豊达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志威,新丰金豊达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志威,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丰金豊达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言,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赖志威、新丰金豊达陶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4)韶新法遥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新丰金豊达陶瓷有限公司上诉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2015年1月15日,赖志威、新丰金豊达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赖志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应予准许。新丰金豊达陶瓷有限公司虽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但因其无预交本案上诉费,按规定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赖志威撤回上诉。二、对于新丰金豊达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4)韶新法遥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赖志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仕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