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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28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国贤与金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贤,金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832-3号原告:吴国贤。被告:金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贤诉被告金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26.5元,由原告吴国贤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