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28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国贤与金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贤,金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832-3号原告:吴国贤。被告:金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贤诉被告金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26.5元,由原告吴国贤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