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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诉被告周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周秉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吴东,该社主任。被告周秉国,男。本院在审理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诉周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陈永昌二O一五年一月九��书记员黄显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