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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商初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杭亮与徐乃臣、姜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亮,徐乃臣,姜玉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商初字第526-2号原告杭亮(曾用名杭小双),系周村振峰不锈钢经营部业主。被告徐乃臣,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姜玉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亮与被告徐乃臣、姜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财产保全费400.00元,共计人民币750.00元,由原告杭亮负担。审判长  崔景禹审判员  褚云霞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