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小琴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22号罪犯杨小琴,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了(2008)汾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以(2008)吕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院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小琴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5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琴的刑期从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31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两次)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小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琴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