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8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苏孙开与被告陈海博、陈连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孙开,陈海博,陈连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8838号原告苏孙开,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陈海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陈连玉,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方羽,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孙开与被告陈海博、陈连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待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孙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4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