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陆相与湖南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9-2号原告陆相,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大院主楼302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新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相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5104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案外人陆元富自愿以其所有的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80236**号、第081058**号房产为该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陆元富自愿以其所有的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80236**号、第081058**号房产为原告陆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陆元富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区蒸水大道蒸水花苑6-1栋404室(面积为165.2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81058**号)、高新区蒸水大道蒸水花苑9-2栋201室(面积为100.1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80236**号)的住房二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罗悠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