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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县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军委盗窃、张新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许县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26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盗窃,2014年8月8日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61岁,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跃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许昌县陈曹乡许东村、岗黄村、许昌县五女店镇老店村、小王寨村、鄢陵县陈化店乡黄南村、长葛市南席镇等地,作案19起,盗窃袁某某、黄某甲、朱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屈某某等人家小麦三袋、钢管三十九根、人力三轮车三辆、水泵五个、架子车下盘、自行车、电缆线等物品及现金450元,盗窃价值共计6528元。被盗物品中水泵五个、二盘电缆线及TCL电视机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物品仍予以购买,价值216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满犯罪所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许东村,翻墙进入袁某某开的鑫源网吧院内,用小刀将网吧吧台的抽屉撬开盗走200元现金。2、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岗黄村,进入黄某甲家屋内,将抽屉里的250元现金盗走。3、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岗黄村黄某甲家中将3袋小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3袋小麦价值420元。4、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窜至许昌县陈曹乡岗黄社区朱某某承包的23号楼工地旁盗窃26个顶丝。经物价鉴定,被盗的26个顶丝价值208元。5、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窜至许昌县陈曹乡岗黄社区李某某承包的4号楼工地将26根钢管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26根钢管价值822元。6、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岗黄社区朱某某承包的23号楼工地将13根钢管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13根钢管价值439元。7、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五女店镇老店村杜某某家,将屋内一辆人力三轮车和一辆飞鸽牌自行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飞鸽牌自行车价值185元。8、2014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鄢陵县陈化店乡黄南村,翻墙进入杨某某家中,将屋内两个架子车底盘、一台洗衣机、一个水泵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两个架子车底盘价值120元、小天鹅牌洗衣机价值100元、呈邦牌自吸式水泵价值148元。9、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屈庄村,翻墙进入屈某某家院内,将院内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148元。10、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闫庄村南地,翻墙进入闫某某开的养猪场院内,将屋内的TCL电视机和两个水泵盗走,后将盗窃的两个水泵卖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废品店,张某某在明知该水泵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70元的价格购予以购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TCL电视机价值50元、钱福牌水泵价值346元、杭州水泵总厂水泵价值337元。11、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五女店镇小王寨村李某甲家开的养殖场院内,将屋内的一个水泵盗走,后将盗窃的水泵卖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废品店,张某某在明知该水泵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4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上海牌潜水泵价值385元。12、2014年5月20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岗黄村,翻墙进入黄某乙家院内,将黄某乙家屋内的一盘电缆线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01元。13、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岗黄村,翻墙进入黄根秀家院内,用钻头将黄根秀家堂屋门的木头板撬开,将屋内的2盘电缆线和一个水泵盗走,后将盗窃的二盘电缆线和一个水泵卖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废品店,张某某在明知该电缆线、水泵为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205元的价格购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人民牌铜芯双股电缆线价值184元、人民牌铜芯四股电缆线价值713元、西湖牌潜水泵价值50元。14、2014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岗黄村南地,用铁锨将刘某某租的屋门捅烂,将屋内一盘电线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铝芯电线(三股)价值119元。15、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许西村,翻墙进入张书明家院内,将厨房内的一个水泵盗走,后将盗窃的一个水泵卖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废品店,张某某在明知该水泵为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40元的价格购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金螺牌潜水泵价值103元。16、2014年4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长葛市南席镇教门庄村,翻墙进入康某某开的养殖场院内,将院内一台洗衣机和一辆人力三轮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人力三轮车价值50元。17、2014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长葛市南席镇教门庄村,翻墙进入李喜民院内,将院内一辆人力三轮车盗走。18、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许东村,翻墙进入杨某甲家院内,将院内放的人力三轮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兴华牌人力三轮车价值50元。19、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县陈曹乡前艾村,翻墙进入艾某某家院内,将厨房内一盘水泵上的电线盗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了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5月份,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许昌县陈曹乡许东村、岗黄村、许昌县五女店镇老店村、小王寨村、鄢陵县陈化店乡黄南村、长葛市南席镇等地,盗窃作案19起,盗窃有小麦、钢管、人力三轮车、水泵、架子车下盘、自行车、电缆线等物品及现金450元,以及所盗物品中水泵五个、二盘电缆线及TCL电视机卖给被告人张某某的事实。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2014年4至5月份先后收购黄某某卖给自己水泵五个、二盘电缆线及TCL电视机的事实。3、被害人袁某某、黄某甲、朱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屈某某、闫某某、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某、张某甲、康某某、杨某甲、艾某某等人陈述了自己家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情节及被盗财物的种类、价值,与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一致。4、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电缆线及洗衣机一台、水泵两台以及该物品退还被害人的事实。5、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许县价认鉴字(2014)第084号、第097号,证明了被盗物品的价值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了经被告人黄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及黄某某对张某某的相互辨认,确认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地点与被害人陈述被盗地点一致及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部分物品卖给张某某的事实。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许昌县公安局陈曹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9、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襄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入户等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晓燕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周天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