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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秦刚与刘荣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荣花,秦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荣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刚。上诉人刘荣花因与被上诉人秦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荣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荣花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7元,由上诉人刘荣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虎成审 判 员  尤志春代理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