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147-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090号,组织机构代码05848403-6。负责人:章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东,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东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77455.27元及利息,剩余债权数额72125.2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